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的健康發展,需要有完善的政策體系支持,需要有嚴格的財務會計制度對其規范運行。筆者結合農村財務管理沿革,重點探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委會的財務關系,并提出一些建議。
一、賬目要不要分設?
從“政經分開”改革的趨勢看,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后建立的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賬目與村委會財務賬目要分開賬戶、分設賬套,但對于如何分以及誰來管的問題,目前統一規范的要求尚未出臺。
“如何分”的問題不解決,會導致清產核資、年度資產清查以及清產核資“回頭看”清上來的大量集體資金、資產管理無序,恐會引起集體資產再度流失,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無法得到鞏固。如,河南省焦作市在清產核資基礎上,2020年開展了“清資產、清資源、清合同”的“三清整治”行動,共計清收各類集體陳欠資金16767萬元及大量集體資產,這部分集體資金資產是交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還是村委會賬戶管理,急需有一個明確嚴格的說法。
按照“政經分開”的改革思路,村級事務管理將與村集體經濟發展事務分離。事務性管理由村委會負責,管理集體資產、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的任務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焦作市對全市清收上來的16767萬元集體陳欠資金放到哪個賬戶管理爭執不下,鄉鎮財政部門堅持要求按照現行的“村財鄉管”體制,將清欠資金繼續納入其財政所管理的村委會賬戶;村集體經濟組織鑒于支取無保障的鄉鎮財政現狀,不愿交由鄉鎮財政部門管理。焦作市部分村完成產權制度改革后,因將規范集體承包合同后增加的發包收入、清收欠款收入納入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賬戶管理,還引起紀檢、財政部門的干預,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不將本由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這部分資產,重新轉入鄉鎮財政所管理的村委會賬戶。據調查,某縣有一個村曾出現村委會賬戶存款余額高達3000多萬元,村集體急需3000元開支,鎮財政所也無力及時支付的現象。所以筆者認為,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委會賬目分設的細節之處還需琢磨。
二、賬目如何設置?
根據村委會與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責分工,村委會賬目主要核算對村級轉移支付用于公益事業的資金和干部工資,其他集體的收支業務都應納入集體經濟組織賬戶核算。集體資產資源的發包收入、投資收入、各種經營收入、清產核資清欠上來的資金屬于集體資金,理應納入股份經濟合作社賬戶核算管理。鑒于此,建議盡快明確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核算的內容、范圍,以適應產權制度改革階段性任務完成后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形勢的需要。村委會的會計核算也應參照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規范建立賬目、設立會計科目,其業務可仍由鄉鎮財政所代理。
三、賬目合并可不可行?
賬目合并也是一種選擇。依據2021年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印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第七章第三十三條:“具備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應當分設會計賬套和銀行賬戶”之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實行賬目分設。又據該制度第一章第四條(四):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遵循的原則“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成果應當用于村級組織運轉保障、農村公益事業”?梢娭贫炔]有嚴格將村委會從事的公共事務管理、公益事業管理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業務區分開,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支持發展農村公益事業、公共管理事務方面與村委會職能有交叉。所以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委會賬目合并也應是可選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