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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3/2/28 10:44:05 | 人氣: | 1124 |
2023年全國“兩會”召開在即,在往屆的全國“兩會”中,我們總能聽到人大代表提出的各種建議。這不,今天又有消息傳出,人大代表朱征夫再次提出兩項建言:一是取消尋釁滋事罪;二是消滅輕罪前科制度。
朱征夫是誰想必大家都不陌生,畢竟這兩項建言他在2008年至2022年間曾多次提出。既然他鍥而不舍地建言,我們也來討論一下:是否真的有必要“取消尋釁滋事罪”和“消滅輕罪前科”?
一、先說取消尋釁滋事罪的建言。
朱征夫認為,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在實踐中,該罪名逐漸淪為類似于流氓罪的新“口袋罪”。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等法條存在悖論,是多余的罪名,其模糊性還可能會讓執法機關選擇性執法,極易被執法者濫用。
如果僅從朱征夫的言論去做判斷,感覺尋釁滋事罪的存在確實多此一舉。
比如執法機關經常能碰上的侮辱、威脅、故意傷害他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行為,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均有規定,何必再弄出個尋釁滋事罪?
但細心的人會發現,朱征夫這番話是站在律師的角度,屬于法學理論。
在司法實踐中不能這樣理解,我就拿去年發生的“玄奘寺供奉日本戰犯牌位案”舉例。
當事人吳啊萍以“對侵華日軍產生了心理陰影,長期被噩夢縈繞”為由,在南京玄奘寺公然供奉了數位日本侵華日軍的戰犯。
如果按照朱征夫的觀點,雖然這種挑戰民族底線的惡劣行為,也只不過是無事生非、擾亂公共秩序而已,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吳啊萍或許只需接受1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
這樣的處罰顯然太輕了,民眾很難接受。
而尋釁滋事罪的存在,就能夠很好的衡量吳啊萍的罪行,最終警方也是以“吳啊萍涉嫌犯尋釁滋事罪”將其依法刑事拘留。
所以,尋釁滋事罪的存在并非沒有意義,如果因為取消尋釁滋事罪導致違法人員逃脫制裁,顯然不是一個好的選擇。
另外說到口袋罪,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應該更加名副其實吧?
二、再聽聽“消滅輕罪前科制度”的建言。
朱征夫認為,現行的前科制度侵害公民的勞動權、平等權。原因有二,其一,前科人員就業時存在諸多限制,導致就業困難;其二,每年全國有30多萬人因醉駕被判刑,意味著有30多萬個家庭受到牽連,嚴重違反了公民平等權。
因此,朱征夫建議,對三年以下、五年以下過失犯罪、并有改過自新表現的人員,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未實施新犯罪的,注銷其犯罪記錄,使之更好回歸社會。
乍聽之下,“消滅輕罪前科制度”的建言讓前科人員及其家人享受到了公民應有的權益,畢竟還有句話叫“禍不及妻兒”,僅從這一理念去進行判斷的話,可以取消。
但話說回來,一個人在違法犯罪前知道自己的行為觸犯了法律,一個人在醉駕前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給親屬造成沒必要的后果,也知道孩子以后無法通關政審,那他為什么還要犯罪?還要酒駕?
前科人員都不為其家人考慮,法律作為人性最后的約束,有法可依,有何不妥?
就拿酒駕來說,自2011年酒駕入刑以來,每年酒駕的人依然不計其數,僅去年春節前三天,全國就查獲了酒駕醉駕1萬余起,這還只是查獲的,還有沒查獲的。
試想一下,在酒駕已經“入刑”的情況下,還有大量駕駛員以身試法、以身犯險,這恰恰說明了酒駕的懲罰力度仍然不夠。
另外,酒駕入刑從來都不是以“懲罰”為最終目的,酒駕入刑是為了警示民眾“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前科制度也是如此,它的存在也是為了警示那些有犯罪想法的人,提醒他們不為自己考慮,也要為家人想想。
可憐前科人員就業難,同情其家人受牽連,這無可厚非。但更應該去心疼那些安守本分的路人,還有那些為人民群眾保駕護航卻因公犧牲的警察。
最后也問問各位,關于人大代表“取消尋釁滋事罪”和“消滅輕罪前科制度”的建議,你有何高見?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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