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秦某未取得施工資格就承攬施工項目,未對蔡某、劉某等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就安排現場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實。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我們的專業律師一起看看吧。
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姚某招聘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施工人員,作出不符合安全生產作業要求的工作安排,安排無證施工人員進行高處作業,施工人員墜地死亡。姚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因此,三名被告均違反了《安全生產法》、《施工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安全規定。
另一方面,被告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嚴重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本條規定了“重大傷亡”和“嚴重后果”兩個標準,具備其一便構成犯罪。對于“重大傷亡事故”的認識,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可以參照《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行為立案標準規定》的規定,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該規定中,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結果表現為以下三種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傷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或者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本案中,施工管理人員劉某墜落至地面致顱腦損傷而死亡,屬于一個重大事件傷亡安全事故。
以上我們為您講解的上述內容較為細致,對于實施危害生產安全犯罪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聯的特定活動。平時我們遇到與法律相關的問題千萬不要著急,可以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也可以通過咨詢我們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來解決,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我們會努力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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