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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2/11/3 10:54:51 | 人氣: | 674 |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2)津0116民特XX號
申請人:王某某,女,1971年9月x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濱海新區塘沽福建北路福苑居XXX。
委托代理人:姚程,天津維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郭某某,女,1938年9月X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濱海新區塘沽上海道惠安里XXX。
代理人:王某,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濱海新區塘沽大梁子曙光道XXX。
申請人王某某申請宣告郭某某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王某某稱,申請法院認定郭某某無民事行為能力。事實與理由:被申請人郭某某和申請人王某某為母子關系,郭某某于2013年經天津市永久醫院診斷為“右側顳葉急性腦梗死,腦干、右側小腦半球機右側基底節區軟化灶腦白質稀疏、雙側上額竇、篩竇炎”,現無意識能力和控制行為能力。申請人陳述:被申請人配偶已去世,被申請人另有兩個兒子,其中次子王某江對于申請人申請無異議,長子王某鴻已去世。被申請人代理人王某稱,申請人所述情況屬實,同意申請人的申請。
經審理查明:郭某某,女,1939年9月X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濱海新區塘沽上海道惠安里XXX。申請人王某某系被申請人郭某某女兒。經申請人申請,本院委托天津市津實司法鑒定中心對被申請人民事行為能力進行評定,該中心于2022年1月24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郭某某患有腦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礙(血管性癡呆),評定目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院認為,申請人王某某申請宣告被申請人郭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案,申請人系被申請人之女,申請人主體適格。被申請人郭某某經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具有事實根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判決如下:
郭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判決為終身判決。
審判員:楊某
二0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陳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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