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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2/10/30 17:30:43 | 人氣: | 707 |
2016年11月12日,雙方當事人簽訂《補充協議二》約定,在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被申請人需要支付工程進度款至4800萬元。2017年3月27日,雙方當事人簽署《會議紀要》,被申請人確認申請人已按合同約定要求完成所有工作內容,并且工程的質量均驗收合格。同日,雙方當事人另簽訂了《補充協議四》,再次明確按雙方當事人于2016年11月12日簽訂的《補充協議二》的約定,被申請人應當在2017年4月26日前應支付工程款至4800萬元。找律師電話:13983029577
2018年4月9日,雙方當事人、案涉工程的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及監理單位對案涉工程進行了竣工驗收,確認了案涉工程質量合格,可交付使用。
經申請人計算,至其提起仲裁之日,被申請人尚拖欠工程進度款1000余萬元。申請人的主要仲裁請求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拖欠的工程進度款1000余萬元,并請求就該工程進度款享有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被申請人認為,案涉工程已在2018年4月9日通過五方竣工驗收,案涉工程應當進行工程結算,申請人無權再要求其支付工程進度款,并且案涉工程存在眾多甩項、未施工及被申請人自行分包部分,在案涉工程未進行竣工結算的情況下,支持申請人主張的工程進度款將存在超付工程款的情況。
【爭議焦點】
1.在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可進行竣工結算的情況下,承包人是否還有權主張工程進度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工程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工程進度款屬于工程價款的范疇,不論是工程進度款還是最終結算款,其支付條件、時間等均應當以合同約定為準。法律并未規定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承包人即喪失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權利,承包人在工程進行結算前要求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進度款,與后續進一步要求工程結算,兩者并不存在必然矛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存在各種索賠或變更簽證,相關工程價款通常在最后的結算過程中核定,這導致建設工程的結算周期長,流程復雜。如果進入到仲裁階段,有爭議的工程價款往往還需要委托鑒定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這進一步延長了結算周期。目前,拖欠工程款的現象在實踐中普遍存在,前述各種因素已經嚴重影響和制約了建設企業的發展,更對工程質量進度和勞動者權益造成了威脅。在此情形下,承包人退而求其次,在工程竣工結算前要求發包人支付已經明確的工程進度款,屬于合理的仲裁策略且并未違反合同的約定以及法律的規定,相應的仲裁請求應當得到支持。仲裁庭對于工程進度款請求的支持,使得申請人無需通過復雜的結算程序即可獲得部分工程款,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資金壓力,有利于建筑行業整體的健康發展。
關于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是否可能導致工程款超付的問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一般分為按時間節點支付、按工程的形象進度支付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支付等。實踐中,往往按前兩種方式支付進度款,并且進度款需要有相對應的工程量,其數額經過監理單位以及發包人的審核后案比例支付。因此,通常情況下發包人按照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并不會導致最終結算款超付,若發包人對承包人實際已經完成的工程進度有異議,其應當進行舉證或提起鑒定申請。但是就本案而言,申請人主張的并非一般的工程進度款,被申請人系在確認申請人已經完成全部工作內容并且質量合格的情形下簽署的《補充協議四》,明確了工程進度款的數額及支付期限。這與在施工過程中發包人確定的工程進度款有所不同,在施工過程中確定的工程進度款若有錯漏,可以在下一期進度款中扣回,但是在工程已經完工,甚至竣工驗收合格情況下確認的工程進度款,在合同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發包人是在知悉承包人所完成的全部工程量對應的工程價款的情況下,對工程進度款進行的確認,由于后續工程已經停止施工,此時發包人主張其支付進度款將會超付工程款,明顯依據不足且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2.申請人能否就工程進度款享有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
工程進度款屬于工程價款的范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應屬于可以優先受償的范圍。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承包人能否在工程尚未竣工結算的情形下,單獨就某一筆工程進度款要求享有優先受償權呢?該案仲裁庭認為,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成立應當在債權明確的基礎上還要具備其他行使條件。申請人所主張的系進度款,在此基礎上的建設工程優先權的行使需要結合工程是否已竣工以及是否已經竣工結算等情形判斷,由于本案所涉工程還未進行竣工結算,所以,申請人以工程進度款主張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尚不具備條件,仲裁庭沒有予以支持。該結論并未全面否定被申請人作為承包人所享有的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案涉工程由于還未進行竣工結算,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還不具備行使條件,因此,申請人在案涉工程竣工結算后仍有機會提起相應的仲裁請求。
【裁決結果】
1.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工程進度款1000余萬元。
2.駁回申請人要求享有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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