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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2/10/24 11:59:56 | 人氣: | 692 |
房屋買賣過程中,因為各種原因會出現“掛羊頭賣狗肉”的問題,比較嚴重的是利用虛假房地產交易套取銀行信貸資金,最近本律師辦結了一起名為房屋買賣實際為借貸的案件,頗具有典型意義。張付杰律師按:當合同名稱與合同內容不符時,應以合同最終實現的目的來認定合同的性質。
【基本案情】
孫某有一套房產,2009年10月與某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了房地產四至、面積、交易價格等,同時,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孫某在2012年10月份前可以贖回系爭房屋,在此期間某公司不得出賣房屋,逾期孫某即喪失系爭房屋的所有權,并不得主張房屋的產權。2012年9月份孫某向某公司支付贖金,要求贖回房屋,被某公司拒絕。孫某遂著手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
某公司認為,合同中關于孫某贖回的約定,并不影響雙方房屋買賣關系的成立和生效,雙方間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孫某要求贖回的行為屬于房屋買賣行為,需要經過其同意。
本律師認為,孫某與某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時名義上的,實質上應屬于借款合同。合同中對于房屋的贖回約定,對系爭房屋的出售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應受法律保護。雙方間的法律關系,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房屋買賣關系,而是一種借款關系的擔保方式,實質是借款關系。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雙方的約定屬于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應受法律保護。雙方簽署的合同,名為房屋買賣合同實為借款合同,孫某贖回房屋的行為依法應得到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院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
第25條:合同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方式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分配固定數量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
第26條:合同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方式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金額貨幣的,應當認定為借款合同。
第27條:合同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方式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以租賃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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