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某,53歲。2014年10月李某向無證藥品銷售中間商購進注射用頭孢哌酮鈉舒巴坦鈉300盒、硫酸氫氯吡格雷片500盒、注射用頭孢曲松鈉100盒,在自家經營的藥店進行銷售。同月,當地公安民警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該藥店進行檢查并當場查獲上述藥品。經鑒定,該上述藥品均應按假藥論處。公安機關對該案立案處理,并以李某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為由對李某實施刑事拘留。
【取保候審】
李某被采取刑事拘留后,李某的家屬聘請我作為李某的辯護律師,維護李某的合法權益。接受該案后,本律師立即與李某進行了會見,向其了解了案件的具體情況,并了解其家庭經濟情況、個人工作生活經歷情況。經過與李某的會見,本律師認為李某雖然有犯罪事實,但對其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于是本律師向偵查機關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材料,闡述并列舉證據闡明李某符合取保候審的法定條件。該請求得到偵查機關的認可,并同意了對李某實施取保候審措施。
【控辯意見】
在審查起訴階段,本律師通過閱卷及會見犯罪嫌疑人,對案件事實有了具體、完全的認識。為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本律師與審查起訴機關進行了良好的溝通并提出書面法律意見,闡述辯護人對本案的證據與法律的意見,并綜合全案,請求公訴人在建議量刑時考慮向法院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的建議。該建議得到審查起訴機關的積極回應。
法院開庭審理時,公訴人控訴被告人李某有實施銷售假藥的行為,其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同時,考慮到李某有坦白、悔罪態度較好等從輕情節,建議法院對李某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在此情況下,辯護人重申李某的從輕量刑情節后,表示同意公訴人的量刑建議,請求法院對李某采取輕判。
【法院判決】
法庭經過依法開庭及庭后合議,同意采納公訴人及辯護人的量刑建議,對李某作出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罪名成立,判處一年有期徒刑,緩刑兩年,并處罰金1000元的判決。
【辦案心得】
律師的舞臺不僅在法庭上,法庭之外有同樣廣闊的天地。律師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與相關辦案人員進行良好的溝通,認真、踏實地就案件事實陳述法律意見,是使程序能迅速推進、使案件能迅速解決、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好保障與維護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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