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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 2024/2/21 15:12:35 | 人氣: | 449 |
近日,網傳上海市一女教師與學生存在不正當關系。2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學在其官網發布通報稱,學校高度重視,立即會同相關部門開展調查,并已第一時間對涉事教師予以停職。后續,將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據此前報道,近日,上海市徐匯區某中學女教師“被丈夫實名舉報出軌16歲學生”的相關截圖在網絡流傳,引發公眾關注。
根據網友發布的消息,2月16日上午,自稱為上海市徐匯區某中學化學老師兼高一班主任丈夫的微信用戶,轉發公開了多張該女教師與其高一男學生的微信聊天,稱妻子“出軌”“與未成年人發生關系”。
上海女教師被丈夫舉報出軌16歲學生的消息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那么,如果女教師出軌未成年男學生構成犯罪嗎?是否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貴州惟勝道律師事務所尹姮律師就相關問題進行如下解讀:
律師解讀一、刑事責任方面
1、學校女教師與未成年男學生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嗎?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從法條中可以看出,從對象上看,受害人只能是女性,受害人是男性的,不夠成強奸罪。
另外,強奸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男子,但如果婦女教唆或幫助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實施強奸的,應以共犯論處。
2、學校女教師與未成年男學生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構成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嗎?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的犯罪對象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少女,若犯罪對象已滿16歲,不構成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3、學校女教師與未成年男學生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可能構成強制猥褻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1、2款: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該罪名的行為對象包括男性和女性,如果學校女教師以強制方法使得男學生違背意愿發生性關系的,則女教師構成刑事犯罪,反之,女教師則不構成犯罪。
二、民事責任方面
女教師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女教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丈夫作為無過錯方,有權提起離婚訴訟并同時請求損害賠償。
三、行政責任方面
所在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該女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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